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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深圳特區報訊(記者 李文生)《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》實施細則今天經政府公報對外公佈實施。該細則規定,參保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。已在市外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,經本人申請,可不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,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範圍。
   細則規定,在市外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,不納入本市社會養老保險範圍。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重覆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,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;選擇清退本市重覆繳費的,其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,其餘劃入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。
   參保人在本市重覆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,由其本人選擇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係,其他重覆繳費部分予以清退,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,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。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。
   在本市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已在市外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,停止享受本市養老保險待遇;已在本市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,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(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)追回;市社保機構追回相應待遇後,清退其在本市繳納的養老保險費,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,其餘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,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。
   在本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後在市外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,市社保機構停止發放其養老保險待遇;本人提供終止享受市外養老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材料後,可申請恢復享受本市養老保險待遇,市社保機構核實後,自市外社保機構停止發放的次月恢複發放養老保險待遇。  (原標題:參保人不得在兩個 以上地區同時參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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